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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规划建设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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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规范维修工程立项审批程序,严格监管实施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工程归口管理部门为规划建设处与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其中专项维修(工程维修)由规划建设处负责管理,零星维修由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的维修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维修工程分类

第四条  维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工程和专项维修工程。

第五条  零星维修工程是指经费包含在后勤保障经费中,为保证学校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及生活正常运行,造价在2000元以内的维修维护项目。

第六条  零星维修工程,由基础设施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直接报后勤服务管理中心,维修完毕后,按相关制度进行结算。

第七条  专项维修工程是指造价在2000元及以上且符合如下情形的维修工程项目:

1. 学校公用房屋(校办企业用房除外)、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校医院、校园公共区域、校内道路、围墙、电力设施设备、路灯、给排水、天然气、玻璃幕墙、钢结构、沟渠维护、防水及园林环境等的维修项目。

2. 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师生正常生活秩序及校园整体环境等,确需立项维修的紧急项目和特殊项目。

第八条  各类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先办理立项申报手续(应急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后补)。

第三章 专项维修工程申报与审核管理

    第九条  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申报单位为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无具体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的项目如道路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每年学校规定时间段,向归口管理部门书面和网上申报下一年度的各类专项维修工程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包含但不限于经费使用范畴、项目方案、概算、执行时间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截止后,归口管理部门将专项维修工程项目计划汇总,报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审核小组评审(审核小组成员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规划建设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网络服务中心)、后勤服务管理中心、教代会执委相关人员组成)。

    对未在申报截止日前申报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审核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涉及消防安全、治安等的审核;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资金额度及资金性质审核,防止资金使用不当;

审计处主要参与预算审核,履行监督职责;

规划建设处负责涉及学校规划和土建、房屋搭建、结构安全等的审核;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教室等审核;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维修改造项目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经济效益等的审核。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网络服务中心)负责涉及网络规划和网络资源分配等的审核;

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水电气改造、网络布线、网络连接等的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小组对各申报单位的维修工程项目进行逐一审核,申报单位现场答辩,若有必要,将到项目现场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小组根据审核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下一年度必须实施项目和备选项目的顺序,以便分期推进。归口管理部门将评审后的专项维修工程项目顺序报学校审批决定并列入年度专项维修项目库和经费预算。

第四章  专项维修工程立项决策

第十五条 专项维修工程由申报单位完成立项申报手续,需要学校会议决策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学校提交议题并汇报。申报单位根据学校年度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库及经费预算,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项目需求方案,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委托设计、造价单位完成该项目图纸设计、预算清单编制,并提交项目相关立项申报材料,立项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学校会议纪要、《需求方案审查表》(附件一)、《立项申报表》(附件二)、项目执行申报书、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

第十六条 对于临时出现的必须实施的专项维修工程,由申报单位负责完成所有立项手续(包含需要学校会议决策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学校提交议题并汇报)。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每年应在预算中设立小型紧急维修专项资金,用于处理临时性的小型维修工程,突发的抢修工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及校园整体环境等需要紧急维修的工程项目。紧急维修工程由归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实施,申报单位负责及时完善立项手续。 

第五章  专项维修工程采购及分配

第十八条  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的采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专项维修工程项目,采取委托施工的方式实施,施工单位(不超过6家)由归口管理部门拟定招标方案后,报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招标产生。工程项目的分配按照中标公告中施工单位的排序,依项目完成相关立项手续后的登记顺序滚动分配给施工单位。涉及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及校园整体环境等临时性的紧急工程,突发的抢修工程也可直接委托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施工。涉及需要特种专业资质的抢修工程可直接委托维保单位实施。

第六章  专项维修工程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工程的项目设计、工程造价和工程监理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统一按年度采购有资质的单位提供服务,特殊项目(如水电气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采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及学校相关规定,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施工手续,完善开工报告后,方能进场施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履行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监管职责。

1.申报单位负责安排一名固定的现场代表对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对工程中的材料、拆除、工程变更、隐蔽工程和其他验收时看不到部分的拍照签证,参与专项维修工程的相关会议,审核工程预算单、结算单、新增项目单价,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其他工作。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工程监理、设计和造价单位,负责对专项维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召开专项维修工程的相关会议,负责工程中新增项目变更审核,与申报单位共同对工程中拆除、工程变更、隐蔽工程和其他验收时看不到部分的拍照签证,汇总其他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监管材料,根据合同及学校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3.对施工过程中导致国有资产受损的情况,归口管理部门立即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复或赔付方案并监督实施。

4.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专项维修工程涉及消防施工内容的监督和施工现场的消防、治安监督。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教室改造的监督。

6.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网络服务中心)负责涉及网络规划和网络资源分配等改造的监督。

7.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专项维修工程涉及水电气管网、校园道路、绿化、广场、网络布线、网络连接、电话等改造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施工所用主要材料、设备应按照相关要求,由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技术审核部门的代表核实后填写维修改造工程主要材料确认表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拆除工程,拆除前后必须进行拍照,并由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代表进行现场检查并签证。涉及到国有资产需要报废处理的,由申报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按报废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隐蔽工程和其他验收时看不到的工程内容,必须由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代表进行现场确认、留影像资料并签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必须按照以下程序确认。

1.项目清标会或现场会建议调整的清单工程量增量、清单内容变更(含新增和取消)部分,需留有明确的会议纪要并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告,经申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2.项目清单单项变更、签证内容涉及金额2万元以内由归口管理部门现场代表签字确认,2万元至5万元以内由归口管理部门科长签字确认,5万元至10万元以内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副处长签字确认,10万元至20万元以内由归口管理部门处长签字确认,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由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50万元及以上报学校会议审批。遇抢险或特殊情况可先行实施,后补审批程序。项目变更后,该项目的执行总价不应超过合同价。

3. 工程变更项的单价由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造价单位代表组成的审核小组按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核定。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结算支付

第二十七条 10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委托项目竣工验收表。

第二十八条 1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单位、使用单位和技术审核部门组成预验收小组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工期计算结束,预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继续整改,工期继续计算。

预验收合格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单位、专家(政府采购项目)、设计单位(如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涉及到的技术审核部门,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采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继续整改,工期继续计算。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算申请、工程结算表、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清单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工程中拆除、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报告的相关资料、竣工资料、主要材料合格证明文件等),若有设施设备,需提供设施设备运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整理项目竣工资料,由监理单位进行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复核后,送交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对于5万元以下审计处实行抽审制的专项维修工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和造价单位负责审核。

第三十条 专项维修工程项目款项支付,按照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和施工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付款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报计划财务处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和造价单位审核(送审金额5万以内)或审计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核)资料,以及施工单位交齐相关付款材料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计划财务处支付尾款。

第八章 工程项目质保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维修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项目申报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及时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过程由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施工监管。如施工单位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若施工单位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5日内仍不履行维修义务,视为违约,归口管理部门可动用质保金进行维修。

第三十二条 质保期满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或使用单位和涉及到的相关技术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对项目质量进行逐一核查。

1.若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职责,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填写维修改造工程质保期验收单并交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据此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

2.若验收小组核查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重新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填写维修改造工程质保期验收单并交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据此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

3、归口管理部门在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时,应根据质保期内施工单位维修服务是否违约,确定是否扣减质保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现行的其他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师范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4〕6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四川师范大学维修工程项目需求方案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地点


申报理由


申报单位

意见:

 

                          单位及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实施内容


规划建设处

现场查勘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意见:

 

单位及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涉及部门意见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涉及安全、消防等。□是  □否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规划建设处

涉及规划、建筑结构等。□是  □否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涉及实验室、教室等。□是  □否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

涉及办公室、公有住房等。□是  □否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网络服务中心)

涉及网络规划、网络资源分配等。□是  □否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后勤服务管理中心

涉及水电气、电话、网络、道路及绿化等。□是  □否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实施内容调整记录

调整意见








  附件二: 

四川师范大学维修工程项目立项申报表


项目名称


经费来源

□年初预算内大型修缮项目

□年初预算内小型维修项目

□增列项目调整学校经费预算

增列项目调整单位自筹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

经费账户代码


项目立项涉及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

意见

单位及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规划建设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计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大型修缮项目指经费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增列项目是未列入年初预算,确因特殊原因并经签批必须增列的项目。

③增列项目申报单位须以附件形式提供项目预算控制价及明细清单。

申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辑: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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