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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规划建设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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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1512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率,降低基本建设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川教[2015]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建设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加强财务审核流程,自觉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合理申报和使用建设资金,保障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及时向学校提供基建会计信息,定期向学校汇报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执行情况,便于学校做出相关决策。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预算审批管理制度

4.1按照主管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和核准两种管理方式: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主要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计划财务处配合规划建设处编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分析报告。

4.2计划财务处配合规划建设处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成本,避免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预算的权限和额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要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追加预算。

4.3计划财务处按经审核批准的投资计划,在年度范围内严格控制支出。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投资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不足百分之十的,由规划建设处提出项目投资计划调增申请报告,报经学校批准,同时调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预算。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因各种原因发生重大变更的,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重新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4计划财务处应协同规划建设处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表、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完成情况统计报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年度决算的要求,在年终前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核算清理工作,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编制报送年度固定资产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招标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委托代理招标除外)

5.1新项目招投标,计划财务处按照规划建设处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标准,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招标文件资料费。

5.2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和收费标准,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公司合法账户中转出。

5.3合同订立后,计划财务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文件规定,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4若遇招标人终止招标,计划财务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人缴纳的招标文件资料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 

6.1计划财务处应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会审,主要审核合同是否有明确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履约保证和违约等责任条款。

6.2 所有工程合同、协议一经签订,计划财务处应留存一份,作为财务人员按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支付、执行成本控制和财务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会计核算管理

7.1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成本的开支范围规定,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做到核算内容与会计科目的内容相符,费用归属正确。

7.2按每个单项工程进行项目成本核算。单个项目发生的建安费用,直接列入该项目的成本;属于多个项目共同发生的,不能直接进入单项工程的待摊费用,年终根据项目的投资大小或建筑面积的多少计算分摊比例,进行项目分摊,确保建设成本的合理性和相对准确性。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报建费管理

报建员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缴费金额核实建设项目前期报建费并签字,交由计划财务处进行复核,再经规划建设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管理费用支付管理

9.1管理费用包括的项目为:差旅费、办公费、图书资料费、交通费、通讯费、施工现场津贴、业务招待费、零星购置费及其他管理性费用等,必须经过规划建设处处长批准后办理。计划财务处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后报销。

9.2业务招待费用报销时,经办人需在报销单上标注费用开支说明。业务招待费的支付按国家规定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工程款(含设计、监理、跟踪审计等工程项目服务费)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

10.1工程进度款报审。施工方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供规划建设处审核过的"工程款支付证书""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及相关附件。

10.2办理工程进度款。计划财务处依据"工程款支付证书""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及相关附件核定的项目完工工程量填写"基本建设经费申请支付审批表",经项目现场代表签字、规划建设处相关科室审核签字,规划建设处处长签字,计划财务处基建财务审核人员签字,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长签字,报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工程款划拨。流程图如下:

工程款拨付流程图

财务人员根据“工程款支付证书”、“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填写  “基本建设经费申请支付审批表”

                        ↓

项目现场代表签字

                  ↓

规划建设处相关科室审核签字

                  ↓

规划建设处处长签字

                  ↓

财务审核人员签字

                  ↓

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长签字

                  ↓

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

                  ↓

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工程款划拨

 

10.3计划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建设项目进度款。施工单位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正式发票,对已经支付了工程预付款的单位,在办理工程进度拨付款时,按合同规定比例逐次抵扣工程款。

10.4工程款拨付时限要求:计划财务处应在收到经规划建设处审核同意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项目施工方。竭力避免劳务纠纷或因我方违约引起的索赔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0.5工程款应转入合同约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若因特殊情况,须将工程款转入合同单位外的指定账户,合同单位须出具由法人签字盖章同意的委托书和委托转款原因的情况说明。经规划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转款划拨。

10.6设计、监理、跟踪审计等工程项目服务费,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经规划建设处审核同意后,计划财务处参照上述工程款拨付流程审批后进行拨付。

10.7 对未实行监理或跟踪审计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参照工程款拨付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管理

11.1工程项目竣工后,由计划财务处牵头、规划建设处配合,原则上在项目竣工 3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评审完成后,应报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11.2在向施工单位支付竣工结算款时,按工程合同约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约定的质保到期后,如无质量问题,办理退款手续。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退款须写申请报告,经规划建设处同意后,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款拨付程序支付质保尾款。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保证金、预付工程款、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12.1施工合同中约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保证金的,应及时通知中标单位缴纳各类保证金,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在计划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退款申请,经规划建设处项目现场代表签字及处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

12.2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依照基本建设经费申请支付审批程序办理。预付工程款应在工程主体封顶前从工程进度款中按合同规定比例逐次扣抵。

12.3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施工方应按市政府168号令,开设民工工资专户。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学校账户资金证明和担保公司担保函进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并按期(月)向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经项目监理单位核定的民工工资金额。

第十三条  应收应付款管理

13.1认真清理应收应付款,分清性质,按规定,做到先查账后清账,不得长期挂账。

13.2对于暂时不能结算的往来款项,相关责任人应书面写清情况说明;对于无法收回的借款,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资金结算管理

14.1严格货币资金的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限额使用现金,超出支付限额的,一律采用票据结算方式,并对有关内容及批准权限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发。本地区主要以转账支票方式进行结算,外地主要以电汇方式结算。

14.2加强资金拨付审核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计划财务处对外来原始凭证要按规定严格审查,防止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建设资金的行为。

14.3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款项支付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计划财务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而暂缓支付的。

第五章 内控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内部控制管理

15.1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原则上实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制度。

15.2明确会计、出纳岗位在资金管理中的不同分工作用,加强财务工作的内部监控,实行支票、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开管理,出纳人员在开具学校内部支票时先填好有关事项,并加盖印章后办理转账手续。

15.3每月月末按时核对账务,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十六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学校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规划建设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处应当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及经费的审批程序、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处应当对学校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计划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委托学校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合同先将资金划转学校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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