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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规划建设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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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13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管理,提高跟踪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内部审计规范》和《四川师范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结(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学校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跟踪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承担。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咨询公司对学校负责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接受审计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规划建设处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单项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实行跟踪审计;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审计处的工作实际,审计处也可决定实施阶段性跟踪审计和重点环节审计。

5.1单项建设工程预算造价大于2000万元的项目;

5.2单项工程预算造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因所涉内容专业性强等原因,审计处认为需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学校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直接管理的修缮工程一般实行竣工结算审计;若审计处认为有修缮工程需实行跟踪审计,则跟踪审计具体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跟踪审计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职责:

7.1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7.2组织项目的委托跟踪审计招标工作。

7.3根据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审核并批准咨询公司编制的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7.4支持和配合学校规划建设处的工作,根据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7.5 检查跟踪审计工作质量,在必要时可组织复核,督促咨询公司按委托要求完成跟踪审计工作。

7.6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可根据规划建设处提出的造价咨询要求,决定是否实施造价咨询工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独立安排相关环节的询价工作。

第八条  规划建设处职责:

8.1支持和配合学校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8.2及时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及时通报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处参加跟踪审计阶段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会议、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

8.3负责落实跟踪审计意见;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配合跟踪审计工作。

8.4对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质量,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九条  咨询公司职责:

9.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9.2成立跟踪审计项目组并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等内容。

9.3参加跟踪审计阶段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会议、施工例会、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工作,及时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填写审计处制发的《跟踪审计工作日志》,该日志在审计工作结束时交审计处存档。

9.4根据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内容,对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工程变更及签证、索赔费用、进度款拨付及竣工结算等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在竣工结算时按照学校要求对造价进行分析并出具造价分析表。

9.5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合约性文件进行审核,提供造价方面的咨询意见。

9.6 按审计处要求,提供材料、设备价格的咨询意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9.7  及时向审计处通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9.8 认真做好与参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9.9 由于存在送审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在审计后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咨询公司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规划建设处在本办法第八条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造价咨询

10.1规划建设处以工程咨询函(规划建设处签章)的形式向审计处明确提出需要咨询的内容及相关技术资料,审计处对咨询内容进行确认。

10.2对已确认的咨询内容,审计处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咨询并处理咨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0.3造价咨询公司将咨询意见书送交审计处。

10.4审计处将审核后的咨询意见书(审计处签章)及时提供给规划建设处,规划建设处将处理决定或意见及时反馈审计处。

10.5审计处将工程咨询函、审核后的咨询意见书、反馈意见等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一条  跟踪审计

11.1工作衔接。建设工程项目一经立项,规划建设处

应及时向学校审计处通报相关情况并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和建设进度计划。

11.2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向学校提出跟踪审计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向规划建设处下达《四川师范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通知书》。

11.3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及方案,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实施跟踪审计的主要阶段和环节以及规划建设处应提供的送审资料。规划建设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1.4招投标阶段的审计。规划建设处应将拟定的建设工程有关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文件在备案前及时送交一份给审计处,审计处在三个工作日内主要就招标文件中有关经济条款提出审计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规划建设处;审计处对招标答疑文件中有关工程经济的内容进行审计并参加相应的招标答疑会。

11.5合同审计。拟签订的涉及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应在签订前送审计处一份,审计处对经济合同有关经济条款组织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返回规划建设处。

11.6隐蔽工程审计。在隐蔽工程验收、基础验槽、基础

验收等隐蔽工程完工须封闭前,规划建设处应通知审计处安排有关人员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审计人员可在施工现场随时进行隐蔽工程的抽查。

11.7变更与索赔审计。工程变更与索赔事项主张方,在将有关事项报送工程监理单位的同时,抄送审计处(或由审计处授权咨询公司接收)。审计处在收到规划建设处正式送达的变更与索赔审计资料(包括监理审核意见、规划建设处签署的确认意见和相关支持性材料)后,2天内向规划建设处回复书面审核意见。

11.8工程进度款审计。施工单位在向监理单位提交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的同时,抄送审计处(或由审计处授权咨询公司接收)。审计处组织审核并在5天内向规划建设处回复审核意见。规划建设处在收到监理方审核的工程进度报告后应在2天内正式送交一份给审计处(包括规建处确认意见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审计处可据此组织对当期进度款的复核并有权在下一个付款周期作出调整。

11.9材料与设备采购的审计。对已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造价咨询的材料与设备,在进度款拨付或竣工结算审计时,复核造价咨询结果意见的执行情况。对未进行或未完成造价咨询的材料与设备(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除外),在进度款拨付审计时,送审资料中应有该材料与设备的施工单位报价资料、监理审核意见、规建处签署的确认意见和相关支持性材料,否则,咨询公司可在进度款审计时暂不计入本付款周期。

11.10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规划建设处应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竣工结算送审资料,规划建设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对施工方送审资料进行初核后送交审计处,审计处组织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核报告。

在竣工结算审核中,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款付款证书及其支持性证明文件进行汇总和复核时,一般不予以调整;对确需修正或调整的,修正或调整主张方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材料,并经相关各方一致确认后方可进行修正或调整。

11.11内部控制审计。审计处可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管理方面执行学校相关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及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在满足工程进度需求的条件下,规划建设处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处(含其管理的校外参建方)应按本办法将应送审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送交审计处并取得审计意见后再回复监理意见。审计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规划建设处提交的造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规划建设处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若发生规划建设处(含其管理的校外参建方)意见与审计意见不一致时,可暂按二者意见中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控制风险的意见办理。原则上应在下一个付款周期前协商复核出一致意见,追加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对确属较为复杂,短时间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可在竣工结算时协商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与参与工程建设的校外单位相关的条款应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四川师范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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