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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及竣工结算管理规定
[规划建设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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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校〔201743号)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结算编审工作,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四川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四川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等工程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程进度款的报审程序和要求

1.1承包人根据合同拨款周期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编制已完工程造价书。第一次报进度款要求提交的资料详见第二条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清单中的37(如有);之后进度款报送还需提供新增的变更、签证和涉及造价的会议纪要。

1.2承包人报送的资料需交监理人审查,并填报《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后附表1)。现场代表对资料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确认。

1.3监理人和审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合同条款对承包人报送的《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后附表2)分别出具审核和审查意见,现场代表按照风险就低原则对进度款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

1.4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代表意见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后附表3)。

1.5工程进度价款的审核应体现本拨款周期工程计量控制和工程变更控制的结果。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人实际施工的数量,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增加的工程量以及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对符合学校签证管理办法的工程变更追加合同价款并同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1.6进度款的审核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清单内按投标单价执行的部分;第二部分是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资料、工程洽商纪要、监理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现场签证等部分的内容,这部分内容要求包括固定合同价、变更合同价和其它有关费用组成。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材料、人工调价除在计价表中反应外,应另列表详细说明。要求提供与纸质报告书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清单计价专家)。

1.7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监理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具体程序详见后附图1

第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报送

工程结算应以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工程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场代表应按以下要求督促承包人收集、整理并送报竣工结算资料。

2.1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清单和要求

序号

资料名称

具体要求

备注

2.1.1

工程竣工图

必须加盖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和有关人员签字。


2.1.2

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工程招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补遗、答疑,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有关资料,要求与招标备案的一致。

现场代表收集

2.1.3

施工合同和相应的补充协议

要求与合同备案的一致。

现场代表收集

2.1.4

图纸会审纪要

设计、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等签字盖章齐全。


2.1.5

设计变更资料

按设计变更资料的时间先后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在每一页的上方统一编号,对同一部位在不同时间的设计变更资料必须以最后实施且完工的内容作为竣工图的标注内容。设计变更要求符合学校现场签证管理相关规定。


2.1.6

现场签证

根据现场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在每一页的上方统一编号,符合学校现场签证管理相关规定。


2.1.7

会议纪要

指影响工程造价有关的质量、安全、技术、经济、工期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发包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1.8

结算书和电子文档

每项工程的结算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竣工图部分,要求包括施工图、图纸会审记要、设计变更资料、工程洽商记录、监理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包括固定合同价和变更合同价,变更合同价部分按资料和计算书顺序逐项计算;第二部分由现场签证和其它有关费用组成,现场签证子目应按现场签证的时间先后排序,对项目内容一样但签证单号不一样的,合并在一起计价。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要求提供与纸质结算书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清单计价专家)。


2.1.9

其他审核需要的资料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合同和施工图;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现场代表收集

2.2承包人将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编上页码,盖上公章,并将结算负责人委托函附后,胶印成册。2.1.42.1.9项资料需一式两份正本(规建处留存一份,另一份会同其它资料交审计处审计),其余各项资料一份。

2.3承包人将上述完整资料首先交给监理人初审,对明显的高估冒算或不符合2.1条规定的,监理人应提出并责令承包人改正后出具书面竣工结算审查意见书。符合要求的资料应由监理签署意见,并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对不符合上述结算要求的结算资料,发包人现场代表可拒收。

第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送审程序与要求

3.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审核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详见附图2)。

3.2现场代表检查后认为承包人结算资料齐备后送造价科填写《承包人竣工资料送审登记表》、《移交资料签收表》。

3.3规建处造价科对现场代表送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符合要求后填写《工程审计资料移交清单》并移送审计处。

3.4审计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资料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造价定案表》、《工程结算造价分析汇总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式六份。

3.5《工程结算造价分析汇总表》按附表要求由审计单位填写;对不能进行造价分析的工程,审计单位应书面说明。此表作为规划建设处备查,与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分开装订。

3.6有关单位造价编审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四条  结算报告的复核

4.1发包人委托审计单位核对承包人竣工结算的,且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

4.2审计单位完成初步审核后,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交审计处,由审计处分别转承包人和规建处造价科。(具体程序详见附图3)。

4.3现场代表按其工作职责和现场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4.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书面说明提交规建处造价科,由造价科转交审计处。

4.5审计单位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审计单位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第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争议处理

5.1分歧的处理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合同为依据、定额为基础、事实为根据。对审计过程中审计单位与承包人的分歧,由承包人向审计单位提出,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若审计单位认为需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的,由审计单位向审计处提出,转规建处造价科签收。若规建处认为可直接回复,则由规建处造价科回复审计处;若无法直接回复,规建处则配合审计处同承包人协商解决。同承包人的协商由审计处牵头,规建处分管处长、规建处造价科、现场代表、审计单位参加。

5.2若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存在部分异议,双方可就无异议部分按照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承包人在收到报告14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承包人对审计单位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认可。

第六条  结算报告的确认

6.1若发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对复核结果无异议,三方应在工程结算文件上签字盖单位公章。

6.2规建处造价科负责造价分析表的核实,收集分析表中备注栏的资料,确认资料齐全后签字;核实所需资料由审计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6.3审计单位对其所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其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  附则

7.1本规定中所称审计单位是指学校审计处或由其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或竣工结算审核单位;本规定所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是指竣工结算审核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    

7.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师范大学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及竣工结算管理规定》(校字[2012]82号)同时废止。

7.3本规定由学校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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