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数据...
四川师范大学校内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规划建设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3月6日
  查看:669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校区良好环境,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按照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区范围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施工单位是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文明施工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安全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协调各种关系,具体承担合同范围内涉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设方工作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及时到位及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违规作业等问题,建设单位应监督监理单位即时对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复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制定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例会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制度并依照执行。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安全文明隐患,对发现的安全文明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对电气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严格依照执行,并定期开展安全用电巡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委托监理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等,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要求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完善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消防措施,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制定消防规章制度,落实消防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覆盖电气安全、交通安全、宿舍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及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控、危化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施工现场周边等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电气火灾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有影响的电气火灾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在限定的施工现场活动,非公不得进入校园内的其他场所。学校师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员未经允许禁止进入工地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  施工车辆进出校园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按指定路线缓慢行驶,严禁超载,注意校园交通安全,并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因超载、超速、不当驾驶等原因对道路、设施设备等造成破坏的,应恢复原状或赔偿;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日常的设施设备管理,如设置"五牌一图"、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硬化、施工分区、特种作业的人员管理、施工安全文明资料档案完善和整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现场临时用电管理、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维护和保养、安全巡视和检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建筑垃圾清理、夜间施工管理、清洗污水排放等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但尚未违反国家法律、省、市有关规定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影响、较大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将提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中没有提及的安全文明方面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也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任何处罚决定,建设单位应出据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均严格执行校内及国家、政府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    】


(微信扫描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