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订版 校字〔2013〕107号)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四川师范大学校内自行采购(招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并结合学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招标方式及规模标准
1.1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项目,原则上须实行校内自行公开招标。遇特殊情况可报学校批准后选择邀请招标或竞争性的谈判。公告发布、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相关要求按《管理规定》执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2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原则上须实行校内邀请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项目,由规建处处务会研究选择施工单位。进入选择范围的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1.2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原则上须实行校内邀请招标。遇特殊情况可报学校批准后选择竞争性的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服务,由三方以上相关部门集体研究选择服务单位。审计、监察、计财等部门须派人参加,应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原则,进入选择范围的资信良好的服务单位应不少于三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服务项目,由规建处处务会研究选择服务单位,进入选择范围的资信良好的服务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1.3 若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委托施工或服务的项目,规建处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在2万元人民币(含)以内的项目,经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在2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项目,须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校内自行招标工作程序
2.1 非总包单位承担的与在建项目相关的施工或服务单位招标,由现场代表提出申请,其它项目的施工或服务招标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
2.2 召开规建处处务会研究校内自行招标项目,提出项目立项及招标的建议意见,按本办法规定应报学校批准的项目应先报学校批准,并书面报招标工作组组长签字;
2.3 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基建工程自行招标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和《四川师范大学自行采购(招标)申请表》(附件2),并完成表列各项审批手续;
2.4 申请人拟定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或邀请函以及合同文本),经规建处造价科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处长审批;
2.5 招标和比选项目的开、评标程序参照政府政务中心开、评标程序办理;
2.6 按《管理规定》完成招标公告发布至合同签署的各项工作流程;
2.7 招标结果应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三条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
3.1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职责:制定、修订,完善招标实施办法;审查投标人资质条件;组织实施招标工作;解决招标进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
3.2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建设处处长兼任。
3.3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成员由规建处、计财处、审计处、项目相关使用部门或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是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程序制度,对实行校内自行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所补充的具体规定,其它事项均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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