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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委托监理管理规定
[规划建设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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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16124号)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履约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信息管理以及协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四川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1除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外,四川师范大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外,报经学校同意后,可不实行监理。

1.3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第二条  委托监理的内容及权限

2.1监理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具体内容主要有:

2.1.1施工准备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

1)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2)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3)审查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2.1.2工程质量控制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5)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6)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

7)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

8)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9)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鉴定报告。

10)对工程质量进行巡视。

11)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旁站监督管理,定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12)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3)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2.1.3材料、设备采购

1)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并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2)协助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

3)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合同谈判,并协助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4)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5)审查设备监造文件资料等内容。

2.1.4安全文明施工

1)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7)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的相关文件、安装单位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等。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2.1.5工程造价控制

1)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的相关事宜。

2)应编制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3)在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计量及施工单位当期报送的进度款审核,由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独立完成并承担责任。

4)监理单位应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出分析并提出书面意见,且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意见后,审核变更及经济、技术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5)监理单位应依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行政法规和政府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对需要进行认质认价的材料进行确认后报建设单位认可;如需市场询价的,监理单位应独立进行市场咨询和考察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询价意见。

6)监理单位应该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及竣工结算管理规定》等文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对结算资料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对工程计量计价的适当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后重新报送。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进行确认。

2.1.6工程进度控制

1)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3)监理单位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2.1.7工程竣工验收

1)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2)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2.1.8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资料

1)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2)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

3)应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

4)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理档案,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和学校移交需要存档的监理文件资料。

5)对施工单位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归档资料,监理人须按照本规定2.1.86)所列文件规定的归档资料要求及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及时审核其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签字确认,确认后的资料报建设单位归档。

6)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管理相关规范进行资料收集归档,这些规定规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

2.1.9工程质量保修

1)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2)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2.1.10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1)监理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2)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4)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监理单位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5)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提出是否进行工期签证意见。

6)监理单位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7)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监理单位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8)监理单位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工程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9)施工单位发生工期延误或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0)监理单位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首先了解合同争议情况,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提出处理方案后,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监理单位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11)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2.1.11民工工资

1)监理单位应当将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监督和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

2.1.12廉政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建设单位的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2.2监理权限

2.2.1监理单位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工程施工单位改正。

2.2.2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设计合同约定事项,应当报告学校,并由学校审核后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2.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学校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2.2.4经双方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和学校同意的其他授权。

2.2.5学校对监理单位的授权,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履约管理

3.1学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参与工程建设施工的三个主要责任主体,相互监督,独立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2凡学校与施工单位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均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3.3项目总监可委托总监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项目总监的委托须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同意,并将书面授权委托提交学校审查备案。项目总监对总监代表的委托事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

3.4学校在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师,是学校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现场代表是学校履行合同约定责任与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3.5现场代表应依照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和程序,对监理单位实施合同管理。现场代表应当依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时检查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敦促监理单位按照委托监理内容和监理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业务。现场代表应当认真查阅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监理单位报送的相关监理资料,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程序向学校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现场代表有权纠正监理单位的违约违规行为(包括提出违约处罚或赔偿建议)。未经现场代表签字同意,学校原则上不拨付监理费用。

3.6现场代表应当随时全面掌握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通过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并切实贯彻好学校对建设项目的意见和要求。

3.7工程施工单位对承建项目的意见和要求,应当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提出。监理单位依照监理合同约定和学校授权,独立处理施工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超出学校授权,或监理合同约定应当向学校报告的事项,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学校。

3.8在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计量,由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独立完成并承担相应责任。因工程变更导致的经济、技术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学校确认。

3.9由监理员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的原始凭证,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应提交学校现场代表备案。现场代表应当抽查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并做好抽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按内部管理程序及时向学校报告。

3.10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2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工程变更。学校可授权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进行控制,但须遵守以下条件:

3.10.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设计变更,如涉及费用增加,必须征得学校同意。

3.10.2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应当征得学校同意。否则,监理单位不得予以计量。

3.10.3现场代表应按照学校内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查工程变更并签署变更文件。

第四条  监理单位确定和合同签署

4.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监理服务,应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监理服务,应公开比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监理服务,应依照《四川师范大学基建项目校内自行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选择监理单位。特殊情况下的监理招标方式应按发改部门核准备案的规定进行。

4.2监理单位与学校签订监理合同前,必须向学校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3监理合同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符合本管理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4.4监理合同签署前,应先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阅并签署合同审查意见。

第五条  对监理单位的基本要求

5.1监理单位不得转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按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5.2未经学校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员。

5.3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学校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5.4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建材和设备供应以及劳务提供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5.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监理业务。

5.6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质量检验以及工程变更中,凡涉及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审核确认,学校与监理单位各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四川省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5.7监理单位应当对经济、技术签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审核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行政法规和政府工程造价管理政策进行。对需要进行市场咨询、考察的签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市场咨询和考察并向学校提出书面咨询意见。学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进行市场考察或委托其它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询价。

5.8监理单位应当对经济、技术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并对经济、技术签证的合规性,相关资料、原始凭证的完善性进行审查。

5.9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审核的项目(监理内容)不检查审核或不按照规定(或规范)检查审核,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10监理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11监理人员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由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12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监督与处罚

监理单位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合同履行职责。监理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附则

7.1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师范大学规划建设处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7.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办理。

7.3本规定实施后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7.4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委托监理管理规定(暂行)(校字〔2011154号)》同时停止执行。但在本规定颁布时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7.5本规定由四川师范大学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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