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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规划建设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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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投资效益,简化流程,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使用中央及地方预算资金、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贷款及获得捐赠资金等)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接受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建设项目立项、方案、投资计划和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学校校园规划与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建设规划的议事咨询机构,负责审议校园总体建设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工程建设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处,成员单位为规划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规划建设处应当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周期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确定周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储备库的调整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规划建设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学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等向学校提出建设项目立项建议。

第十条 规划建设处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论证拟建项目使用功能、使用方案等,必要时可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根据前期论证收集的拟建项目需求和方案,规划建设处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建项目须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规划建设处组织使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设计任务书,按程序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实行限额设计。

第十三条 方案设计报学校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开展初步设计及其概算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完成后,规划建设处组织开展后续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送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核,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第六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招投标手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等,均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限额以下参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合同审核、签订书面合同,严格监督合同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权益。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现场代表制度,规划建设处负责确定建设项目现场代表,代表学校对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各方关系;负责办理洽商、工程款支付等有关手续;负责与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接进行质量安全检查;负责定期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现场代表严格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做好现场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前,由规划建设处组织施工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等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 规划建设处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督促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校园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规划建设处负责建立健全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处组织校内相关使用及管理单位及时进行工程项目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各参建单位进行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完善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规划建设处将形成的资产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学校相关管理使用部门对其管理或使用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接收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暂估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规划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保修期满后由学校相关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规划建设处组织质量保修验收,在保修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退还施工单位质保金。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规划建设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提交学校建设资金预算,计划财务处及时下达经费。建设资金执行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规划建设处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各类工程款项。计划财务处根据工程进度,做好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规划建设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工程变更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经济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对工程投资进行严格、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处审核,规划建设处和施工单位同意审核结果后,规划建设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审计处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财务决算结果登记固定资产原值。

第十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规划建设处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各参与部门应加强廉洁教育,有效防范风险,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加强财务与审计监督。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监督。审计处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四川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6〕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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