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数据...
四川师范大学校园规划与建设管理规定
[规划建设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日
  查看:582
  来源:

(校字〔2016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规划管理,统筹学校空间布局,优化校园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及师生日常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校园建设和维修改造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规划与建设管理是指在四川师范大学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区域内,以学校发展目标为前提而进行校园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及建设部署的管理,包括建设规划、房屋(构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施工、园林绿化、环境规划、维修改造、危房拆除等建设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在四川师范大学校园内以下项目的实施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土地使用规划,包括用途、选址、红线、使用期限等;

(二)房屋(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造、装饰装修、危(旧)房拆除;

(三)强弱电、给排水、消防管网、煤气、网络及其它管线的调整、改造和使用功能的改变;

(四)园林景观绿化和校园主干道路的调整、改造;

(五)改变房屋建筑的分类用途(分类用途是指房屋建筑按使用性质分为教学(教辅)用房、实验实习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用房、商业经营用房)。

后勤集团承担的日常零星维护维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实验设备管理处管理的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可不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但项目承办部门须负责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并承担施工管理责任。

第四条  校园规划必须按照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校园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勤俭建校的方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  学校园规划与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规委会)是学校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校规委会研究通过的事项或提出的建议,涉及重大事项的须根据学校决策权限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校规委会主要职责为:审议校园建设规划建议方案;研究校园规划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校园规划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校园规划建设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作事项。

第六条  校规委会由有关校领导及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发展规划与对外合作处、招生就业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后勤集团、规划建设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校规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校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校规委会的日常工作。校规委会办公室与学校规划建设处合署,由规划建设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校规委会根据需要可设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一般由3位专家组成,根据研究内容适时聘请。

第七条  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一)校规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少于一次。会议由校规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校规委会副主任支持。

(二)校规委会举行会议时,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即达到会议的法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无效。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表参加会议,也可对送审的会议文件提出书面意见,两种情况均可视为出席会议并计入法定人数,拥有表决权。

根据审议审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三)学校有关部门需审议审查的涉及校园规划建设的材料需提前报送校规委会办公室,由校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初审,提出需提交校规委会会议审议审查和论证的初步意见。

(四)校规委会会议以表决和讨论两种形式形成审议审查意见。需表决决定的事项,经与会委员讨论后,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通过。不需表决决定的事项,经与会委员讨论后,由校规委会办公室归纳总结审议审查意见。

(五)与会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资料,或者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办公室。除非事先征得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传送有关资料。

(六)会议纪要由校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整理、报校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归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校规委会办公室:(一)依据城市规划与建筑管理(含装饰装修)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符合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本规定实施原则的要求,对本规定实施范围内的各种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布局、用地红线、外观造型、使用用途等进行规划审批。重大事项报校规委会研究讨论;(二)不定期巡回检查校园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本管理规定对违章建筑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给予停工整顿、拆除、经济处罚等)。

第九条  规划建设处:(一)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负责组织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并报校规委会审议;(二)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编制并报校规委会审议;(三)负责审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实验设备管理处承办的普通工程项目中的有关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技术方案;(四)负责承办学校普通工程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及大型改造工程项目。

第十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一)负责组织审核其维修改造经费管理范围内普通工程项目需求的可行性,决定是否准予立项,并核定工程概算;(二)负责承办全校以下普通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①房屋建筑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建设、零星建设工程;②校园内强弱电、给排水、煤气、网络及其它管线和道路的小型维修改造;③校园景观工程的维修、调整和改造。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负责组织审核其维修改造经费管理范围内普通工程项目需求的可行性,决定是否准予立项,并核定工程概算;(二)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需求管理,并对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批并对施工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维修改造工程中有关消防及校园安全方面的技术方案审查,负责校园交通规划和需求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负责全校网络和数字化校园建设的规划,审查新建和改造工程中有关网络方面软硬件的技术方案审查和施工监管。

第十四条  后勤集团:负责全校水电气、通讯(指普通有线电话)及其它后勤服务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审查,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用的供水供电安排及施工涉及到的学校相关管网改造、绿化移栽等。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学校无线基站建设审批。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部门分别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所需房屋建筑及设施进行规划和需求管理。

第四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标准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能减排、自然和资源可循环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装修标准、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经济性和合理性,避免奢华浪费和超标准超投资建设;(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自然,创建环境友好型校园,优化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注重保留历史文脉和原有重点建筑的风格风貌,提高建筑文化品味,提升建筑文化的熏陶、教育和传承功能;(三)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在总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应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发展;(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传统继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统筹兼顾,适度把握建设节奏和投资强度。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原则。各项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学校的发展,危害学校的安全,污染和破坏校园环境,影响校园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八条  校区改造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学校的综合功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规划建设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和公众参与。

第二十条  学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组织以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和高校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并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长期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定为10年,同时对校园远景发展做出轮廓型安排。若发生重大变化,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校园建设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其调整方案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规划编制中期基本建设规划(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同步,现在为5年)。在此基础上,有序安排年度基建投资方案。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根据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出项目建设优先顺序。

第二十三条  校园建设规划一旦批准,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建设规划,必须执行。学校土地的使用、房屋和构筑物分类用途的改变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章  校园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基本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报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建设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所有建设项目(含临时建筑、维修改造工程等,下同)建设单位应填写立项申请表。新建项目由规划建设处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校规委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手续。临时建筑、一般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或实验设备处等)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办理立项手续。涉及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维修改造项目需由校规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有建设项目实行建设方案规划审查制度。经过立项审批的项目应将规划建设方案报校规委会办公室审查是否符合学校的总体规划要求。重大项目或涉及校园建设规划调整的项目由校规委会审查,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能实施。没有经过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设,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停工、整改或拆除等)。

第二十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不得随意扩大建设用地、建筑面积和高度,不得改变用途和结构或变更地点。凡需要变更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内容)者,由报建单位按原报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有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备案制度和施工公告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施工手续,完善开工报告后,方能施工。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按规定内容进行施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校内相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及竣工验收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的处理,必须合法、公正、公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未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或未被批准的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校规委会办公室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若严重违反学校总体规划,影响校园环境,则责令限期拆除并追究当事人责任。限期拆除的违章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校规委会办公室确定的期限,无条件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付。

第三十二条  未办理审批手续,在广场、操场上或主干道两旁修建雕塑、小品等严重影响学校整体形象的构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整改并拆除;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按工程造价的5%-10%交纳罚金,并强行予以拆除。未经批准在建筑物上搭建临时、零星建筑、设立广告牌匾等,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将强行拆除。

第三十三条  未经申报核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校规委会有权责令其恢复原房屋使用功能,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房屋管理部门(或直接使用单位)自行承担。拒不纠正的,校规委会将报请学校取消当事单位的房屋使用(管理)权。

第三十四条  经校规委会审批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性质、面积、结构、层数、造型、色彩、材质的,责令限期改正;达不到改正要求者,不予验收,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拒不履行整改意见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校规委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规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由学校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予以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拖延或拒绝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或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规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师范大学校园规划与建设管理条例》(校字[2008]31号)和《四川师范大学校园规划与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校字[2010]18号)同时停止执行。


【编辑:    】


(微信扫描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