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投资[2014]145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订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各类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另行制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招标内容核准,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均按照本格式文本的要求办理核准文件。
七、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可以参照本格式文本。
附件: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7/W020140703395082739426.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附件: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项目核准的批复
:(项目核准批复应同时抄送项目单位)
报来(文件名及文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 (阐述目的、意义),同意建设 项目。
项目单位为 。
二、项目建设地点(起止路线等)为 。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四、项目总投资为 ,其中项目资本金为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 %。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 。
中方投资者 以 方式出资 ,占项目资本金的比列为 %;外方投资者 以 方式出资 ,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 %。经营期限为 年。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 ,通过 方式解决(只针对外商投资新建项目,外资增资、并购等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还应写明进口设备用汇数据)。
五、建设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六、招标内容。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 、 (包括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 (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年 月 日
编辑:规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