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校〔2017〕44号)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和资金预算,准确掌握项目施工中的情况变化,有效地控制投资,规范变更及签证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师范大学校园内由规划建设处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的新建、扩建、改造、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变更及签证,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变更是指: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洽商同意对合同内工程设计图纸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优化的设计变更;对合同内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本规定所称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变更及签证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
4.1 建设单位派驻该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为现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注明。
4.2现场代表作为建设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建设单位的管理工作。超出现场代表职权管理范围的问题,相关单位应提出解决方案、明确处理意见后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学校根据管理权限要求及时进行批复,现场代表根据审批结果按合同规定及时给予相关单位回复。
第五条 施工现场变更及签证范围
5.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
因建设单位原因(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如对建筑标准、设备使用标准、功能设置、规划布局、建筑立面等方面进行的调整和修改等;建设单位在合同外委托施工单位的服务工程等)导致的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必须具备经学校批准的书面文件。现场代表根据学校文件通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书面说明导致变更或签证原因和处理意见报告现场代表(附《变更、签证审批表》)。现场代表收到报告后按内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确认后,发放工作联系单或送达《变更、签证审批表》通知设计、监理等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5.2因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
因设计单位原因(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图纸错漏碰缺、不满足建设单位使用要求和设计合同约定事项等)导致的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书面说明导致变更或签证原因和处理意见报告报现场代表(附《变更、签证审批表》)。现场代表收到报告按内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确认后,发放工作联系单或送达《变更、签证审批表》通知设计、监理等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5.3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
因施工单位原因(材料/设备变更、施工工艺技术等)或施工单位合理化建议导致的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书面说明导致变更或签证原因和处理意见报告报现场代表(附《变更、签证审批表》)。现场代表收到报告按内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确认后,发放工作联系单或送达《变更、签证审批表》通知设计、监理等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5.4 因其它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
因其它原因(施工现场地质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标准变化等)导致的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书面说明导致变更或签证原因和处理意见报告报现场代(附《变更、签证审批表》),现场代表收到报告按内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确认后发放工作联系单或送达《变更、签证审批表》通知设计、监理等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
5.5招标清单内已有工程内容的工程量增减不属于本规定的变更及签证范围,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
第六条 施工现场变更及签证管理基本要求
6.1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现场代表必须要求监理单位附符合规定的①原始凭证(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原始数据、照片、图纸等)、②变更及签证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③其他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签字盖章的《技术核定单》,地勘、设计、监理单位认可的附有准确数据的验槽记录,原清单漏项经复核的书面资料,新规范文件、设计文件、建设单位要求等),同时监理单位还必须附一份《变更、签证审批表》。
6.2 现场代表将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资料在《变更、签证审批表》上按文中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进行确认。建设单位相关审批人员按内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确认后,由现场代表发放工作联系单或送达《变更、签证审批表》通知设计、监理等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现场代表必须保证变更及签证审批内容和变更及签证通知单内容一致。
6.3现场代表必须对所有收发文件情况进行签收,对未达到审批标准要求的变更及签证审批文件,现场代表有权拒收。
6.4所有《变更、签证审批表》、工作联系单及相关附件资料由现场代表负责整理、编号并按规划建设处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存档。
6.5 现场代表对变更及签证的合规性(即按相关规定是否应该办理变更及签证)、程序和相关资料、原始凭证的完善性签署意见,超出权限范围的按权限上报其他审批人员签署意见,所有审批人员签署签证意见时须签署时间。
6.6 严禁不及时的变更及签证。变更及签证必须按本规定时间要求执行,以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及时性。否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拒签。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事后补签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单无效。
6.7 由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返工、拆改、整改等,严禁变更及签证,且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6.8 未经批准,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或签证的,建设单位将视情况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第七条 施工现场变更及签证审批权限
7.1 单项(指一张《变更、签证审批表》中材料或技术或工程量变化等的分类合计,不总计)估算税前金额2万元及以下由现场代表签认。
7.2 单项估算税前金额在2~5万元(含5万元)的由现场代表签认后报相关科室科长签字,因设计更改等技术更改导致的由技术科签认,凡涉及造价由造价科签认,当内容同时涉及技术变更和造价的由分管处长牵头组织现场代表和相关科科长集体研究后由技术科和造价科共同签认。
7.3 单项估算税前金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由规划建设处处务会研究确认;单项估算税前金额10~20万元(含20万元)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认;单项估算税前金额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报学校审批。
7.4因施工现场开挖后局部地质情况与清单编制依据的地勘报告不一致导致的土石方工程/地基/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的工程量变化、招标后和施工期间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变化等原因导致的必须的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经规划建设处处内相应程序审批后执行,是否报学校审批可视廉政和工作风险情况确定;对因施工连续性要求无法暂停施工或应急抢修等原因导致且必须的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可先经规划建设处处内相应程序审批后先实施,事后及时按本规定履行学校审批手续。
7.5每个工程项目的变更及签证累计超出签约合同价的5%时,以后发生的所有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都必须按原有程序和要求并经规划建设处分管处长及以上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7.6每个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累计达到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规定的限额后,应按其相关规定和程序按要求上报审批。
第八条 施工现场变更及签证程序
8.1 涉及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的项目,在工程施工前21天,其中沟槽等隐蔽工程在下道工序施工前21天,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的有关资料(《技术核定单》、《经济协商单》等)一式6份,报监理单位。
8.2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书面资料后3天内告知建设单位,必要时可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协商处理确认后7天内向建设单位递交《变更、签证审批表》以及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所有相关资料;
8.3 建设单位收到齐全的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资料后14天内签署意见返还监理单位,发放工作联系单或送达《变更、签证审批表》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后3天内对施工单位作出执行指示。
8.4 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组织各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对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达成一致,且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施工相关的证明性资料真实完整无误后填写《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
第九条 认质认价管理基本要求
因变更和签证等原因需要对材料进行认质认价的,施工单位提前30天填报《四川师范大学材料认质认价单》(附表4)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重点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单位、数量、使用部位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7天内分别完成市场询价并给出咨询单价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以下审批权限对材料单价进行确认:税前单项材料在2万元及以下和税前材料总价2万元及以下由现场代表签认;税前材料总价为2~5万元(含5万元)由技术科和造价科共同签认;税前单项材料价为2~5万元(含5万元)和税前材料总价为5~10万元(含10万元)由现场代表报处务会研究审批;税前单项材料价大于5万元和税前材料总价大于10万元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审批。
第十条 附则
10.1本规定由四川师范大学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10.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四川师范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规定(暂行)(校字[2012]8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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