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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
[规划建设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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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现就"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性任务。强国必先强教,学校基本建设是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必须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建立和完善教育基本建设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形成各级政府对学校基本建设持续投入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有利于科学有序地推进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有利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设管理水平。

  (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教育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教育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加速的关键时期,人口结构和布局发生深刻变化。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有利于促进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结构调整、人口变化更加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学校建设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紧密衔接,有利于促进教育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现教育与经济社会,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三)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统筹实施各项建设工程的基本前提。近年来,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国家已经陆续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还将继续加大对学校基本建设的投入;各地也在实施多种形式的教育建设工程。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有利于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以科学规划指导各项建设工程;有利于统筹安排"十二五"学校布局调整、校舍建设和资金投向,使教育工程项目建设相互配套、有机结合,避免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使每一笔建设资金都得到有效利用,发挥教育经费投入的最大效益。

  (四)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当前学校建设中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意见比较突出。如一些地区学校布局结构不合理,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一些校舍质量和安全不达标,选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些地区只注重教学行政用房建设,生活设施配套不完善;个别学校体量过大,在校生规模超标,大班额问题突出;一些地区校舍资源空余、空闲或者被违法占用。完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机制有利于统筹兼顾,逐步解决这些热点难点问题。

 

  二、"十二五"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各地在2011年以前完成"十二五"期间以学校布局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为主体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编制、实施和调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编制教育规划地图,开发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信息系统。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优先发展。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体现"满足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教育基本建设的投入,实现从"有学校上"到"上好学校"的转变。二是坚持育人为本。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营造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校园环境。三是坚持尊重科学。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贯彻落实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尊重教育规律,促进学校科学布局,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保证校园建设规划的完整性。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利用现有办学资源,因地制宜,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五是坚持统筹衔接。综合考虑城镇化布局、产业发展及人口分布等因素,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有效衔接。

  三、科学规划学校的区域和城乡布局

  (一)基本原则。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是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期间学校布局规划的原则是:一是分解落实教育发展目标。各地要将"十二五"教育发展目标,具体落实到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规划上。二是推动教育结构不断优化。在发展中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三是着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学校布局规划的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机制,努力解决学校布局规划与人民群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城镇化建设相脱节的问题。四是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结合城乡发展的趋势,兼顾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五是实行分类管理。在对现有办学资源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建设规划的不同要求对学校进行分类,有序安排学校基本建设。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要重点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育。边境地区、贫困边远地区要重点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建设。六是合理确定学校规模。尊重教育规律和办学规律,根据学校服务区域内人口分布、密度以及学生发展总量的实际,合理确定学校规模,注重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数量。

  (二)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的分布状况、未来发展趋势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中小学、幼儿园,方便就近入学入园。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城镇化进程,做到中小学、幼儿园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重点做好城市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城乡结合部、成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城镇化重点地区的学校布局规划。新建和扩建学校要优先安排到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增长较快的地区,基本消除城镇学校的大班额现象,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人口较少且交通不便的山区、牧区、留守儿童较多的地区,双语教学薄弱的少数民族地区,加紧布局建设寄宿制学校;同时,要把确需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按照青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和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特点,合理规划学校的服务半径和办学规模,普通高中原则上不超过3000人,初中和小学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幼儿园原则上不超过360人。根据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编制好"十二五"农村幼儿园建设规划。把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纳入规划布局。

  (三)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规划。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要以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满足不同行业对职业教育培训的需要。除主要面向农业的职业学校以外,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建在县镇及以上城市。要根据本地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规划布局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重点的骨干学校和专业;根据当地社会文化特点,规划布局以培养特殊工艺、民间艺术人才为重点的特色学校和专业。统一规划建设好以促进劳动力就业和提供社会服务为重点,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综合性职业教育机构。在尊重城市化规律基础上,坚持合理布局原则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完善县域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网络。按照科学发展规划职业教育原则加强职业教育集团和职教园区规划,新建职教园区要与本区域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防止盲目建设无产业依托的职教园区,做到职业教育依托产业园区、产业园区支撑职业教育。推进职教园区集团化建设,建立职教园区资源共享机制。把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的发展纳入职业教育布局规划。

  (四)高等教育布局规划。要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要求,着力优化区域布局、学科专业布局和科研布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严格控制新增高等学校设置。积极探索高等学校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区域内高等学校的发展定位和服务面向。调整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支持学校在不同层次办出水平、办出特色。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制定重点学科、特色学科的布局规划,超前部署前沿学科、新兴学科。促进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与高等教育学科建设规划紧密结合,提高学科建设对产业振兴、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支撑力。统筹规划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的布局,积极发展开放大学和多样化的继续教育。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建设,完善高教园区的功能和布局。

  四、切实加强校园建设规划

  (一)基本原则。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建设和投资的基本依据。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按照学校的定位、功能、特色和发展任务制定校园建设规划,做到学校基本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一是选址科学安全。规划保留学校和新建(迁建)学校选址时,各地要组织专家对校址周边交通、能源(水源、电源等)、地质、环境、气象等外部条件进行安全评测。二是严格建设标准。校园建设规划应严格贯彻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抗震设防要求等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与校舍安全,把学校建成最牢固、最安全和最让人民群众放心的地方。严禁建设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严禁过度装修。三是体现先进教育理念。学校基本建设要坚持育人优先、学生优先,重点满足学校育人的功能要求,合理区分教学区、体育运动区和生活区,同时充分发挥校园环境和校舍建筑的育人作用。四是分步实施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建设的要求,科学规划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鼓励各地创新教育基本建设的投资融资机制,增加对教育基本建设的投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负债建设,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控债务规模。要建立健全稳定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二)校舍建设。校舍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的原则,重在安全可靠、功能完善。重点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建设,全面消除学校危房和抗震不达标校舍,基本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多人一铺、校外住宿和县镇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筑都要重视教学功能的完善、卫生环境的改善、节能环保的应用和消防、防雷设施的完善,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文化等因素,构建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学校建筑风格。在全国校舍安全普查的基础上,对校舍按照新建、重建、改扩建、加固、拆除进行分类规划和管理。不安全的校舍应立即采取有效安全措施,D级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

  (三)配套设施和校园绿化。学校体育场地、升旗台、饮用水设施、食堂、校门和围墙、校园监控、校门口减速带、警示标志、校内道路、公用厕所等配套设施和校园绿化美化是校园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学校要按照有关标准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和改扩建学校要按照有关标准将配套设施建设列入规划。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按照要求保证校园绿化面积,因校制宜地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大力推动校园植树,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绿色生态校园。

  (四)建设项目安排。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布局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出项目建设的优先顺序。进入储备库的项目,都要积极开展前期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统筹规划中央和地方的项目建设资金,制订安排年度投资计划。进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都应在当年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新建项目要注重与师资的配备、学校运行保障经费的落实、中央教育专项的安排等各项工作的衔接,确保校园建设规划有序实施。

  五、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规划是科学发展的前提。规划出空间,规划出效益,规划促发展。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调整,先规划、后建设,区域内每一所学校的布局调整、每一栋校舍的建设都要按照校园基本建设规划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有序进行。严格执行没有规划就不能开工建设的制度,完善规划执行和监督机制,切实避免盲目建设,避免以长官意志代替规划的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掌握学校基本建设的需求,加大基本建设投入的争取力度。

  (二)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学校布局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公示制度,向全社会公开。特别是中小学校的撤销与合并牵涉学生、家长、教师等各方面群体的切身利益,应在公开征求学区各方面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对确有必要加以调整但当地群众普遍持反对意见的,对原有学校或者教学点应暂时予以保留,待征得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后再付诸实施。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强行撤并学校。

  (三)严格学校建设规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折不扣地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立项,充分论证,精心设计,规范施工,严格验收,所有工程项目都要严格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和竣工验收制。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校园建设项目管理要积极推进"代建制",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借鉴已经开展"代建制"工作地区的经验,研究制定当地学校建设项目"代建制"工程管理办法。

  (四)综合利用闲置校舍。校舍是宝贵的公共教育资源。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闲置校舍资源的综合利用编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闲置校舍要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继续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改扩建幼儿园,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可以将部分闲置校舍办成农村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投入资金将部分闲置校舍改造为农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或图书馆,发展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对产权明确但不再使用的学校闲置校舍可以通过价值评估后,进行出租或拍卖,实现集体资产的转移和保值增值,其资金收入用于当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校舍改造和教育教学装备投入。

  六、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编制责任。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划原则上以县级为主组织编制,有条件的以地市州为主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规划原则上以地市州为单位编制。地方高等教育布局规划以省级为主编制。直辖市、人口较少的省和自治区可以省级为单位编制各级各类学校建设规划。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校园建设规划由学校按规定程序自行编制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改进规划编制方法,组织各方面专家参与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面的意见,将师生员工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各项需求体现在规划中。

  (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衔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口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准确把握城镇化布局、产业发展、人口密度,尤其是学龄人口变化的趋势与特征,将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审查、备案和调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汇总本区域内各级教育基本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形成本区域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规划的调整机制,因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政策变化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经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

  2010年底前,各地要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初步完成区域内"十二五"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学校建设项目储备库。2011年开展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专家论证、审核、调整优化工作并履行报批程序。从2012年开始,各地向中央财政申报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将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基本建设规划作为必备附件同时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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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规建处